日前,海盐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冯某和倪某有期徒刑3年和2年,富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6个月,各并处罚金2000元。 1月14日,倪某向小姜借200元钱,小姜要求到宾馆内再给。倪某男友冯某及富某等人得知后决定将计就计。次日晚,倪某随小姜入住某宾馆后,冯某、富某等人冲入房内,以倪某被欺负为由,殴打小姜并索要5000元;最后抢得小姜价值3829元的手机、钻戒等物,同时逼姜写下2000元的欠条。